中药功效是临床用药经验的总结,其与特定的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密不可分。古代的给药,虽然有烟熏吸入之类,但其对于中药整体功效表述的影响,可以忽略不计。其主要给药形式是通过口服,或皮肤、黏膜外用,所以,文献中所载中药功效一般只是通过内服或局部外用后产生的作用。现在我们使用某种中药,只有和最初的给药途径相同时,其所载功效才能重现;否则,原有功效或者消失,或者会产生另外的未知作用。例如乳香,其“活血止痛”功效,是从该药经过口服和局部外用两种给药途径总结出来的,因此,现在不论通过内服或外用,均可收到预期的“活血止痛”疗效;而其“生肌”功效,则是通过《疮疡经验全书》海浮散等外用方剂,“以其研末外用于疮疡溃破、久不收口”而总结出来的,故口服后不可能收到“生肌”的效果。另如硫黄“杀虫”功效对于“疥虫”的作用,亦是通过皮肤局部外用而达到的,而且疗效非常显著,如果通过口服,则不可能有丝毫“杀虫”之力。此外,大黄为泻下攻积的要药,此乃口服之功,假若皮肤外用,自然不能成为泻下之品。此类功效甚多,学习掌握和选择使用时,必须心中有数。目前,随着中药剂型的发展,特别是针剂的出现,改变了几千年来传统的用药途径。一方面,很多中药通过肌肉或静脉注射被发现了新作用和新用途,如青皮、枳实提取物制备的注射液有升压作用,用于多种心源性休克有效;另一方面,如果改变原有的用药途径,各种中药经过新途径给药后其曾被证实的功效是否还会存在?如大黄的提取物经静脉给药后能否泻下通便,在未经研究之前,是不得而知的。但迄今为止,中药功效在内容上还没能反映出剂型改革所带来的变化。我们现在学习所涉及的中药功效一般是指该药物内服或外用的功效,这并非定义的必要规定条件,而是客观用药历史状况所决定的,也是中药新剂型研制时必须注意的问题。至于中药的给药方式,涉及面较广,包括品种来源、剂型选择、用量多少,甚至植物药和动物药的干与鲜等等。例如,青蒿一药,目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年版)[以下简称《中国药典》(年版)]虽然规定以菊科植物黄花蒿(ArtemisiaannuaL.)为正品,但是古代在应用中,还存在以下几种现象:如有时常用其近缘植物青蒿(A.apiaceaHance);又如在很长时期内,河北、山东、江苏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湖南、湖北等地,有将茵陈蒿(A.capillarisThunb.)或滨蒿(A.scopariaWaldst.etKitaib.)作为“青蒿”使用;而在江苏、上海和四川部分地区,又以牡蒿(A.japonicaThunb.)作为“青蒿”使用。经过研究,具有“截疟”功效的“青蒿”,只是黄花蒿,其他“青蒿”都不具有这一功效。不仅如此,黄花蒿用以截疟还不能经高温煎煮,否则无效。葛洪《肘后方》明确记载,治疗疟疾必须以新鲜青蒿“一握,捣汁服”,可见其实践基础的坚实。绝大多数中药,不论是采用汤剂、丸剂、散剂或酒剂,都会有相同或相似的功效,但并不尽然,不少中医药人员对这方面的了解还不够。例如苏合香,由于其性状是半流动性浓稠液体,不可能加工为细粉而作散剂;如果作为丸剂,将该液体物与其他药粉混匀即可。而苏合香发挥“开窍醒神,散寒止痛”功效的有效化学成分,又是极难溶解于水的。因此,历代选用苏合香的复方,只有丸剂和酒剂,如果改作汤剂,则不会有效。令人遗憾的是,迄今不少中药专著,尤其是本应具有很高权威性、科学性的中药专业教材和《中国药典》等,一直在“用法与用量”项目下称其“入丸散”,足以表明这些作者只是闭门造车,而缺乏实际的用药知识。再如甘遂、大戟与芫花,其峻下逐水的有效成分,均难溶于水,故《伤寒论》十枣汤,只以十枚大枣煎汤,以汤送服此三药的粉末。也就是说,甘遂、大戟与芫花的“峻下逐水”功效,只是相应于散剂而言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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